
为贫困山区留守学子送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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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2025-10-17 结束时间: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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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省教育基金会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提高民办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援助对象
1、全省边远山区、革命老区或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达不到《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的困难中、小学校;
2、全省具备办学资质、办学成效突出、热爱公益事业、需扩大办学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院校;
3、捐赠单位约定的学校。
第二条 援助标准
每年援助学校资金及援助标准,根据上年募资情况和对申请学校考察核实情况,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申请援助程序
1、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援助学校发展计划”资助贫困学校及民办职业院校项目资金申请表》、当地政府对学校申请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决定、发改局批文、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配套资金承诺等相关资料,并由当地县(区)、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在《申请表》上推荐盖章,报送省教育基金会审批,或通过省教育基金会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申请表、各种原始证明材料电子版报批;
②民办职业院校须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援助学校发展计划”资助贫困学校及民办职业院校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文、资金筹措计划等相关资料,由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基金会审批,或通过省教育基金会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申请表、各种原始证明材料电子版报批;
2、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与项目资料核实,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援助学校及项目资金;
3、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省教育基金会与被援助学校签订援助协议。
第四条 援助金的拨付
1、省教育基金会根据双方签定的援助协议将资金拨付至经审批确定的援助学校账户或当地教育基金会账户;
2、被援助学校或当地教育基金会在收到省教育基金会拨付的援助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收据邮寄至秘书处。
第五条 援助金的监管
1、申请学校要按时上报审批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援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3、申请学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追回援助金,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4、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援助学校建立档案,进行跟踪了解援助效果;
5、省教育基金会及时公布援助学校情况,实行援助对象、援助项目、援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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