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地方 课程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审定意见修改出版的地方教材,不得列入广东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不得提供给中小学师生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的有关教材编写人员,取消其编写资格。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核委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课程没配套编写教材的,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由地方自主编写的学习材料,参照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面向各地市管辖范围使用的相关课程配套的学习资源,由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地方教材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前把审核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材审核的经费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九条 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现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终审:超管